律师成功案例
樊开润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3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代 理 词----丁加龙案
更新时间:2011-09-16
代 理 词
------丁加龙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丁加龙的委托,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许庆胜和樊开润担任丁加龙诉被告王仁为、吴世文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仔细阅卷和深入了解,并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质证,代理人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王仁为、吴世文应承担对原告丁加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011年3月28日,原告丁加龙等八人受雇于王仁为,在合肥市三十头乡五十头中学木场为王仁为抬运树木过程中摔伤,经医院检查为脊椎体压缩性骨折,之后进行了脊椎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28天,出院时医嘱建议绝对卧床休息2个月(见出院小结)。为此花去了33211.8元医药费(详见医药发票)、护理费6160元(按一般护工标准计算)、误工费8289.6元(以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营养费1760元(按合肥中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即20元每天计)、交通费1000元(以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标准与营养费计算标准同)、精神抚慰金8000元(依据安徽省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此,原告丁加龙举证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为询问木场老板吴世文的调查笔录,其内容清楚的反映了在2011年3月28日,丁加龙是王仁为带去木场搬运树木的,而且吴世文还说到,无论王仁为到哪个木场都会带着丁加龙等八个人,而且吴世文也承认丁加龙是在他的木场摔坏的。这也足以证明了王仁为雇佣丁加龙以及丁加龙在木场摔坏的事实情况。第二份是询问丁加龙工友张红杰的调查笔录,他说到丁加龙是被地下树木绊倒而摔到地上的砖块上的,当时丁加龙头上就出汗了,摔的不轻。另外原告丁龙还举证了四份录音证据,其内容也充分证明了上述事实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充分说明了,堆放物的所有人对堆放物负有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否则须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木场的所有人吴世文,没有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才造成地面有树木、砖块等杂物。否则丁加龙也不会被绊倒摔倒在砖块上,造成如此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王仁为、吴世文应对丁加龙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录音证据为合法取得,强有力的证明了上述事实

丁加龙所提供的四份录音资料,均为合法取得,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在友好的交谈情况下录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对方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符合第七十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得到法庭的采信,从而支持原告的诉求。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受伤当时,考虑到被告王仁为是本村人,以为伤情不重就没有报警,不料医院检查的结果为脊椎体压缩性骨折。手术之后,花去了大量医药费,原本就经济困难的原告,更加无力承担这大笔费用。原告住院期间其家人多次找两被告协商私了,可被告王仁为、吴世文一直都在推卸责任,没有就医药费赔付问题与原告协商。在原告住院的28天里,除了家人照顾外,无人问津。被告王仁为就没曾过问过。无奈,原告最终才选择了诉讼途径。因此,对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应有两被告承担才够公平合理。

本案原告丁加龙,因身体受到了极大的损伤,其本身的痛苦已让他难以承受,加之两被告一直推卸责任,原告家人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才起诉于贵院。因此,肯请贵院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樊开润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