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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开润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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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刑事附带民事
更新时间:2011-09-16

代 理 词
------张树俭、王永时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树俭、王永时的委托,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张树俭、王永时诉被告吕戈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就本案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应依法追究被告吕戈德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吕戈德到本村村民组张树俭家收取2009年春季插秧抽水钱,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被告人吕戈德用木棒将张树俭左眼部打伤,后法医鉴定为轻伤。认定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侦查提供的如下证据:被告人吕戈德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树俭的陈述;证人王永时、吕庆兰和张正平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吕戈德的户籍证明;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本案被告吕戈德作为村民小组长,本应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为乡亲服务。但被告吕戈德自恃"上面有人",凶恶霸道,与村民话不投机就拿木棍打人,将张树俭打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树俭左眼睑受伤致皮肤裂伤,眼睑功能障碍,容貌毁损,左眼瞳孔散大,视力下降,构成轻伤。
被告吕戈德自恃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树俭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赔偿张树俭各项损失费用89569.67元,王永时各项损失费用35748.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张树俭被吕戈德打伤后花去医疗费7404元、误工费5138.67元、护理费8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3090元、交通费8466元(张树俭和王永时两人)、住宿费3520元(张树俭和王永时两人)、就餐费3450元(张树俭和王永时两人)、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后续治疗和康复费40000元,合计89569.67元(详细计算及依据见赔偿清单)

王永时被吕戈德打伤后花去医疗费6171.7元、误工费1347.03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81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后续治疗和康复费20000元,合计35748.73元(详细计算及依据见赔偿清单)

综上所述,肯请贵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吕戈德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对与这一案件有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判,以及时、有效地维护被害人张树俭及王永时的合法权益。

此至
寿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樊开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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