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西公(礼州)受案字【2018】5554号《受案登记表》
西公(礼州)立字【2018】1937号《立案决定书》
西公(礼州)拘字【2018】1077号《拘留证》
西市检侦监批捕【2018】706号《批准逮捕决定书》
西公(刑)诉字【2018】670号《起诉意见书》
西市检诉刑不诉【2019】14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杨**,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捕前住西昌市礼州镇桂林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40119720219285X。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受理案件,次日被正式立案侦查,2018年8月22日决定上网追逃。2018年8月30日,嫌疑人主动打电话到办案单位西昌市公安局礼州派出所了解涉案情况并表示愿意回西昌接受调查处理,次日购买到火车票准备返回西昌时被山东日照市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西昌市公安局礼州派出所,于201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代理经过:2018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被拘留的当天,其子杨*在熟人的介绍并带领下委托本律师作为杨**辩护人,双方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人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经向其家属了解并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初步认为:公安机关指控杨**涉嫌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本律师拟定了一份说理比较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于2018年9月17日递交办案单位礼州派出所,但派出所并未采纳,于2018年9月18日将案件交给市局法制大队,本辩护人于同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人递交了一份《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法制大队于2018年9月26日向检察院报捕,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书》。此后案件由市局法制大队继续侦查办理。在此期间,律师再次向法制大队承办人杨*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杨**,但公安机关虽然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但最终未能变更强制措施,于2018年10月25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于2018年11月5日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不起诉意见书》,并找到案件承办人当面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还多次通过信息的方式向承办人表达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期满后,承办人表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再作定论。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在此期间,本律师多次通过信息、电话的方式向检察院承办人表明律师的观点,坚持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同时说明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由于其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公诉机关暂时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回家过年,年后再考虑作出有罪不起诉决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19年2月2日(腊月28)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取保候审,同日杨**被释放回家过年。2019年2月18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正式决定对杨**不起诉。至此,本案辩护工作圆满结束。
办案心得:律师办案需要认真仔细,找准切入点,不厌其烦、持之以恒与办案单位接洽联系,说服办案单位采纳律师意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会有一定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