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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不是村委说了算
更新时间:2018-12-07

案号:(2016)晋04民终2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书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治县郝家庄乡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XX,村委主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宋书X因与被上诉人宋文X、董XX、长治县郝家庄乡上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郝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认定上诉人宋书X自愿交回承包地及调整土地是经村支两委同意的事实无证据支持,**村委收回及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一审对该事实未予查清,应予发回重审。


简评:

一审法院以现存事实反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原告(上诉人)自愿而为,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系自愿交回承包地。由此可知,依据同样的证据,不同法官存在不同认识,最终也会得出不同的事实认定。这足以体现法律的灵活性,现实的法律活动当中,各个经办法官,都可以根据当庭提交的证据结合自己的判断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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