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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奸养女罪被检察院抗诉
更新时间:2018-12-07

案号:(2015)长刑终字第047号

抗诉机关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郭XX,男,汉族。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 贾峰,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法生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判后,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庆祥、张霄雯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贾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结果:

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郭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起至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简评:

虽然从道德上讲,被告人的行为无法让人原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是在十一年到十三年,但是法院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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