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9号
(程芳律师为原告代理人)
关键词民事/离婚/子女抚养
裁判要点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陈某(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原、被告婚后常因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二人已经长期分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每周探视一次,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均表示无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原告张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陈某乙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张某每周探视婚生子陈某乙一次;
四、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无财产分割。
裁判理由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均愿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表示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陈某乙抚养费1000元,并表示每周探视婚生子一次,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