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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嘱继承纠纷 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8-11-01

代 理 词

受上诉人吴XX的委托和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被上诉人吴X等的继承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经庭前阅卷、法庭审理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建委宿舍房产为上诉人吴XX借用被继承人吴XX名义购买,实际出资人为吴XX。

保定市xx局出具的办理土地证款收据,显示交款人为吴XX;同是案涉房屋继承人的吴xx、吴xx均证实,交款人、所有权人为吴XX;《房屋所有权更名申请》特别注明“原代办名吴XX更名为吴XX之二子吴XX”字样,充分反映出吴XX是顶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属人为吴XX。

故,建委宿舍房产实际由吴XX出资,是顶被继承人吴XX的名义购买的。

二、各继承人均签字确认建委宿舍房产归吴XX所有。

《房屋所有权更名申请》中明确了建委宿舍1-3-401室房产的所有权归吴XX所有,并且全部继承人包括母亲张xx、长兄吴xx、弟弟吴xx、妹妹吴X(吴xx子女放弃继承)均签字予以确认,同时还有族中长辈蒋xx、吴xx霖予以见证。

不论《房屋所有权更名申请》是“遗嘱”,还是“分家单”,但其签署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字均系各方真实签名(包括吴X),实质内容清晰反映出了建委宿舍房产的所有权归吴XX一人所有。

故,建委宿舍房产的所有权现归吴XX一人所有,没有吴X的任何份额。

三、秀园路房产登记在吴xxxx名下,吴xxxx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秀园路489号1-1-101室房屋现依法登记在吴xxxx下,房管局对房屋的物权登记具有排他性。若对登记的房屋权属有异议,应当依法先对房管局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产权登记。

四、依照“有利生活、方便生产”原则,刘庄市民宿舍房产理应归吴继昌所有。

X庄市民宿舍2门牌号平房四间,长期以来一直由长兄吴xx居住使用,其他继承人也均未提出过异议。按照民间习俗以及《民法总则》规定的“有利生活、方便生产”原则,该房屋于理于法均应归吴xx所有。

综上所述,建委宿舍房产系吴XX顶名购买的,实际房款等均是吴XX承担的,全部继承人均书面明确表示该房产所有权归吴XX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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