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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无效合同纠纷 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8-09-16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受杨XX的委托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与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详尽审阅卷宗、法庭审理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杨XX获得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后,李XX违法转卖予刘XX,李XX为本案适格被告主体。

重庆XX公司与杨XX达成了以房屋抵偿货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杨XX依法委托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在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到杨XX名下后,李XX伪造授权委托公证,将案涉房屋违法转卖给刘XX,李XX直接侵犯了杨XX的财产权益。

因此,李XX为本案适格被告,与重庆XX公司无关。

二、李XX无权卖房行为,未经杨XX及其配偶依法追认。

杨XX及其配偶张艳萍,只是委托李XX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到杨XX名下,从未授权李XX买卖案涉房屋。“(2006)渝南岸撤证字第1号”决定书,也明确显示:“委托人杨XX仅委托受托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一事”。同时,重庆市NA公证处也依法撤销了李XX伪造的杨XX授权其卖房的公证书。

故,李XX无权将案涉房屋向刘XX出售,其卖房行为无效。

三、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房屋买卖所依据的委托公证已被依法撤销等,买受人也未标明其为善意取得,故刘XX的买房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1999年3月22日,杨XX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获得案涉房屋时的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2004年6月10日,刘XX缴纳的案涉房屋税费票据显示,案涉房屋的总价为17万元,折合约2500元/平方米,并且刘XX承担房产过户手续费。即,案涉房屋价格反倒低于四年前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于理不合。

2006年6月13日,重庆NA公证处“(2006)渝南岸撤证字第1号”决定书,撤销了李XX买卖案涉房屋的委托公证书。

另外,买受人刘XX明知房屋卖房合同无效,一直未敢对案涉房屋进行开发利用,房屋一直处于闲置荒废状态。

因此,买受人刘XX不构成善意取得,其买房行为依法无效。

四、合同是否无效,必须经诉讼才能确定;本诉中李XX卖房行为未确认无效前,杨XX要求返还房屋或退还房款,不存在时效问题。

2006年6月13日,重庆市NA公证处撤销了李XX卖房行为的虚假授权委托公证;2006年6月20日,重庆市NA公证处与杨XX就“追认”李XX无权卖房行为达成《协议书》。

但是,本诉中既然确定杨XX的追认依法不生效力,那么杨XX要求确认李XX、刘XX卖房行为是否无效,也需要经过法院的依法审理,未经法院依法裁判不能认定李XX的买房行为是否有效。

因此,本案中应先解决李XX卖房行为是否有效,确定无效后才可要求返还房屋或退款,杨XX的诉请不存在时效问题。

五、此前公安机关认为杨XX的追认有效,故未对李XX涉嫌的诈骗罪立案侦查;若本案确认李XX卖房行为无效,则李XX构成诈骗罪,请贵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追究李XX诈骗罪之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李XX为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杨XX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系物权保护之请,不存在时效问题。李XX伪造授权委托及公证书、骗取侵吞杨XX售房款、且情节极为恶劣,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请贵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追究李XX诈骗罪之刑事责任。

多年来,杨XX为求公平正义,耗尽心血,经多方坚定申诉,使NA公证处撤销了荒唐做出的公证书。杨XX殷切希望诸位法官,能为民作主,还公道于百姓!

以上意见请采纳!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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