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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需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8-08-21


〖案例情况〗
王某诉刘某、杨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5月14日,王某乘坐杨某与杜某合伙经营的挂靠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货车会车时,因货车躲避障碍物而占道行使,杜某驾驶的客车超速行驶,致两车相撞。王某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货车车主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杨某、杜某、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对挂靠其公司的客车有权进行管理,其虽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但作为形式上的所有人,车辆运营权的享有者应对挂靠人承担的责任先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再依据挂靠经营协议, 向挂靠人行使追索权。

这是近几年来转轨体制中的产物。根据交通部的有关文件,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拥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下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即车主),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是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他经营业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业户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从挂靠经营的实质来看,所谓的被挂靠单位它是建立在挂靠与被挂靠这层关系上,对挂靠车辆仅有形式上的所有权,所享受的权利是收取管理费,所履行的义务是依据挂靠与被挂靠双方约定的合同款项,例如,代办养路费、保险费、代办车辆报停、复驶手续等业务。而车辆控制和支配权仍掌握在挂靠个人手里,但挂靠个人没有运营权,他必须交纳管理费、接受被挂靠单位的管理,才能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因此,对挂靠个人在执行运营任务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可参照转承责任原理由被挂靠单位先承担垫付责任;被挂靠单位垫付后,再依据挂靠经营协议,向挂靠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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