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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有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更新时间:2022-05-06
在四川省高级法院(2021)川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胡某峰在与百年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未告知韩某某曾于2018年2月28日在人民医院接受过超声波等检查,且检查出韩某某存在甲状腺结节、甲状腺激素测定低于正常值等症状以及3-6月随访复查的情况,同样,亦未告知韩某某曾于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2日在人民医院接受痔疮手术住院治疗的情况,韩某某、胡某峰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然而,省高级法院再审审查认为,胡某峰的如实告知义务以百年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百年公司未询问的,胡某峰不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异议时,百年公司负举证责任。双方对胡某峰投保时是否如实向百年公司告知了韩某某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以及身体存在不明包块等发生争议,而百年公司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列出的问题中“内分泌系统疾病,例如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等并不明确具体,而韩某某发现颈部肿块就医,系胡某峰投保后。现百年人寿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胡某峰投保时,已向其说明了甲状腺疾病包括甲状腺结节,以及对“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百年公司亦不能证明就投保书所列明的所有要求投保人应告知的事项逐一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虽然韩某某在2018年体检时,检测出存在甲状腺结节,但因百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双方对上述有异议的询问范围及内容已向胡某峰进行了询问,亦就不存在胡某峰在为韩某某投保时,需履行如实告知韩某某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义务。况且,体检报告也仅要求韩某某3-6个月进行复查,并未建议及时就医,且患有甲状腺结节并非必然发展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客观应然性。 另,虽然韩某某在五年内存在超声波类的检查,但韩某某进行的甲状腺彩超系体检项目,不应与因疾病所需的检查等同,不能认定经过体检的被保险人会增加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并评估,进而判断保险理赔的概率,系保险公司的义务,不应以投保人进行了体检,从而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审查义务转移给投保人。 综上,百年公司作为专业性保险机构,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胡某峰、韩某某,针对百年公司不具体、明确的健康事项询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原审认定胡某峰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并判令百年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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