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买卖合同还未生效,所有权仍属卖方为由,判决买方恢复原状
(西部商报 记者 康慧 实习生 张国姣 为您报道)甘肃某医院大夫老袁购买了一套本单位修建的住房,装修过程中,老袁对住宅外墙体进行了拆除,室内开挖了地洞,并对暖气设备进行了改造。老袁所在的医院以危害了楼房的安全性、损害外观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老袁则认为,装修自己的房子与医院无关。那么,老袁的行为与医院到底有没有关系呢?
2003年9月8日,甘肃某医院将1999年竣工的6号住宅楼一楼一间房子分给了老袁。2003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其中约定“住户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外观造型,不得擅自开门移窗,随意乱圈乱占、拆改公用部位和公用设备等,如有违反,住户要承担法律责任”。老袁买了房子后将自己的房子外墙拆除,在地下开挖了一个地下室,并对电路、水路进行了改造。2004年6月,医院以老袁对该房屋的装修行为危害建筑物为由,通知其停止改造。随后,医院以老袁的行为危害了整栋楼房的安全性并损害外观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状。
A一审停止改造
2005年10月18日,此案有了第一次结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与老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根据房屋买卖登记过户的规定,此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此房屋的产权人仍为医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老袁停止对房屋的改造整修,恢复房屋原状,并承担鉴定费。宣判后,老袁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重审维持了原判
经该法院审理后,此案被依法发回七里河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12月11日,七里河人民法院作出了与2005年一样的判决,为此,老袁又一次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再审未当庭宣判
被告:装修我的房子与你无关
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第四次上法庭的老袁及其代理律师称,房子既然已经卖给自己,装修就是个人行为,即使装修对整栋楼有损害,也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于是请求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并驳回医院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原告:房子未过户必须还原
对此,医院辩称,房子在没有过户前的所有权仍属于医院,同时,相关检测报告表明,被告房屋的装修改造对整栋楼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老袁应当停止侵害行为,恢复房子原状。
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
就本案中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天地律师事务所王建国律师。
记者:哪种装修情形属于侵权?
律师:按一般规定,装修房屋前必须要向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且不管买卖双方在售房合同中对装修是否有特别约定,业主在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时,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除承重墙等装修行为会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给房屋质量和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对整栋楼其他住户的安全造成威胁,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记者:法院判决老袁停止装修、恢复原状是否适当?
但在此案中,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即装修行为的理由是不当的。
首先,在房屋买卖中,只要双方出于自愿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便产生效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在房产买卖中,卖方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买方,即为买卖房产的交付,从房产交付时起,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及处分权便由买受人享有,即买受人成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人,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房产未过户不能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能抹煞买受人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的事实。法院认定房产过户后房产买卖合同才生效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必将导致实践中大量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法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