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定男子赔偿受害人住院费1442.8元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深夜,对着女同事猛地一声“猫叫”,男子竟把女同事吓昏了。11月30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闯祸的曹志勇赔偿女同事王红梅住院费1442.8元。
2006年6月20日零时40分,36岁的王红梅在湖北省襄樊市某有限公司食堂操作间洗菜,此时,上夜班的曹志勇和同事前去食堂就餐,他们走到食堂门口时,曹志勇突然对着王红梅学了一声猫叫,埋头洗菜的王红梅因突受惊吓,当即哭泣,数分钟后脸色苍白昏厥倒地。后经医院诊断,王红梅的症状系高度惊吓所致。王红梅在医院接受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1442.8元。事后,王红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志勇赔偿医疗费用,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曹志勇在夜深人静,趁王红梅专注工作时,突然近距离对其怪叫一声,致使原告受惊吓随即出现昏厥,二者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法院认定曹志勇以非暴力手段对王红梅的身心健康实施了侵害,对由此给王红梅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案未对王红梅精神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曹志勇不需支付王红梅的精神抚慰金。
(本文均为化名)
就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国。
记者:如何解释非暴力手段?
律师:界定非暴力手段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其实施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中不包含暴力内容,即其行为不能以暴力方法实施;(2)不以他人人身为行为对象,即对人身安全不能形成直接的损害或者危险。对“暴力”应采用广义的理解,即指直接或者借助自然、物理之力对他人人身的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施加强力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其范围不仅包括捆绑、拘禁等有形力,也包括催眠、麻醉等无形力。
记者:法院认为原告晕厥与被告的猫叫存在因果联系,这怎么理解?
律师: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必须要件。根据本案案情来看,原告昏厥的损害结果正是由被告学猫叫的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客观联系,因此,被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