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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
更新时间:2018-07-10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

A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21日,A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若干元。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Y市中级人民法院,Y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A市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A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2016年9月20日,A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A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本案,一审、二审期间,本律师就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皆作无罪辩护。因A市人民检察院于重审期间主动撤诉,故,无罪辩护成就,张某某得以免受不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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