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王某以犯盗窃罪的罪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处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律师接受其二审委托后,发现原审法院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本律师提出同案嫌疑人没有供述王某有盗窃的行为,王某本人也从未供述有盗窃的行为,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证据证实王某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律师辩护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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