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倪某为帮朋友贩卖毒品1000余克
张越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82人
内蒙古
主任律师
从业11年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倪某,男,1975年4月生,汉族,XX省某县人,大专文化。2010年3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倪某共谋贩卖毒品,李某先后多次向倪某贩卖冰毒,共计750余克,再由倪某零售与他人。被告人倪某以XX省某县某小区3栋2单元6楼2号的暂住地为贩毒窝点,先后向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方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芦某等人贩卖冰毒846.5克、麻古516颗、大麻300克,并从中获利。201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倪某位于XX省某县某小区3栋2单元6楼2号的暂住地,查获其欲贩卖的毒品冰毒599.05克、麻古10.06克、大麻90.44克。

二、辩护效果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倪某等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按照检方的指控和倪某的犯罪事实,倪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张越律师接案后,反复研究案情,拟定了为倪某做罪轻辩护的思路,指出公诉机关从倪某暂住地查获的冰毒、麻古数量应以称重笔录和鉴定结论证实的毒品数量为准;在倪某暂住地查获90.44克大麻的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倪某已贩卖的毒品数量有误;倪某暂住地查获的500多克冰毒、麻古等毒品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倪某应为从犯;倪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同案犯;倪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本案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从轻情节。这些辩护意见部分得到了法院的采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倪某对成功保命感到欣慰,对律师的辛劳和敬业表示钦佩。

三 辩护思路

1、公诉机关指控从倪某暂住地查获的冰毒、麻古数量分别为599.05克、10.06克有误,应以称重笔录和鉴定结论证实的毒品数量为准。

2、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从倪某暂住地查获的疑似大麻的植物碎片中未检出毒品成分,故公诉机关就在倪某暂住地处查获90.44克大麻的指控不能成立。

3、公诉机关指控倪某已贩卖的毒品数量有误,倪某已贩卖未在案的毒品数量应以买卖双方均认可并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予以认定。

4、倪某暂住地查获的500多克冰毒、麻古等毒品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5、本案毒品来源于李某,倪某仅是帮李某销售,亦未获利,应认定倪某为从犯。

6、倪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李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二人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线索,使得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其行为构成立功。

7、倪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本案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意见,对被告人倪某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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