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 )内 0103 民初 **** 号
原告:肖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商业**号楼**单元**楼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律师,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律师,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诉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被告杜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对原告肖某与被告杜某共同经营店铺期间的投资(1**000元)、利润**万元中的1*万元进行依法分割。二、请求诉讼费均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肖某与被告杜某于201*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于20**年8月31日出具判决准予离婚。原告作为 经营者于2018年11月8日注册赛罕区**店,该店于2019 年9月3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对原告肖某与被告杜某共同经营店铺期间的投资1**000元、 利润**0000元中的**0000元进行分割。对于店铺投资款系由原告婚前投入,店铺转让款已由原告取得,故原告请求分割投资1**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分得利润 1*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店铺利润金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 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