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越律师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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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T某将公司行贿未遂
更新时间:2018-06-02

一、【案情简述】——独立董事T某将公司用于行贿的款项60万元分两次放于家中,平时补贴家用,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

T某任XX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11年将该集团董事长让其用于行贿、公关的60万元分两次放自己家中,平时用于补贴家用。此后,T某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审查起诉。

二、【辩护思路】——T某不是公司的员工,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T某主观态度是保管拟送行贿款,而不是占为己有;T某实际上是代为保管资金的行为;公司并不认为自己收到经济损失。律师以此为辩点认为T某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此罪来处理本案。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员工,且具有相应职务,犯罪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任何证据证明T某是公司的员工,其身份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职务侵占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直接故意,T某主观故意是保管行贿款,即使补贴家用借用时间也不超过一天即补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占有了公司的款项,这种占有是实实在在的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是临时保管,不是临时拆借。本案T某随时准备支付行贿款,没有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客观行为。

4.职务侵占罪中必然会存在因该罪导致的单位受到损失的条件,而本案中该公司并不认为受到了损失。

三、【裁判结果】——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最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律师本次提供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代理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随笔】——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细致分析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次会见了T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了寻找对犯罪嫌疑人T某有利的证据,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之后向检查机关递交了专门的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在文章中详细论述了T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予起诉的理由,并和检察机关交换了意见,观点终于获得检察机关采纳。最终检察机关对T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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