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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与朋友因经济纠纷而将其朋友杀死,律师积极辩护,法院判决死缓——积极坦白对量刑有何影响?
张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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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主任律师
从业11年

一、【案情简述】——T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T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被告人T某与被害人L某系朋友关系。俩人因业务产生矛盾,被告人T某携刀于2014年1月30日找L某商谈,商谈未果后将L某杀害。随后T某被公安警察现场挡获归案,被告人积极坦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

二、【辩护思路】

针对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和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不应判处死刑,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本案事出有因,是因民间矛盾(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本案的被告人精神存在异常表现,不排除有精神病或其他心里疾病的可能

(3)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一定程度上促进和推动案件的发生,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责任;

(4)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5)被告人家属愿意代为赔偿,努力降低已近造成的危害;

(6)被告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行为并非罪大恶极,非杀不可;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最大恶极,非杀不可的情形。因此建议法庭对L某从轻判刑,不判处死刑。

三、【裁判结果】——法院采用辩护人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判处T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人抓住要点,在法庭上持有效观点进行专业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相关意见,依法判处T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功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四、【办案随笔】——当事人积极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无犯罪前科,应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大小从轻量刑 。

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理想。但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也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尽管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本案事出有因,是因民间矛盾(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加上被告人在案发后有明显坦白情节,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且被告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多项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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