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C某涉嫌诈骗罪
张越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82人
内蒙古
主任律师
从业11年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C某,男, 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L某、C某在某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公司规定的销售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1万抵2万元、交2万元抵4万元、交3万元抵6万元的所谓团购销售政策,要求客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商定团购费的分成比例,经司法鉴定,截止2015年1月,共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收取的团购费共计1,389,233元。

二、【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C某之后,张越律师了解到C某的到案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因此张律师提出了最轻辩护的思路。
(一)C某在整个团购活动中,C某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只是按照L某的指示传达团购相关事宜,在此案中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二)C某在明知有公安民警在家等候的情况下,按照要求回家,到达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三)C某已经将自己侵吞的全部款项退换公司,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辩护效果】

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张越律师的罪轻辩护意见,并且在综合分析全案卷宗的情况下非常认同张越律师关于C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随笔】

该案中C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自首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他与违背本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或者在被动归案后的坦白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正是出于这一特征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置了自首制度。设置自首的目的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同时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
公私财产固然值得保护,但是每个人的人身自由都是宝贵的,这也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宗旨。作为律师,无论你的当事人犯了什么样的罪,都应当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践行我们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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