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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律师
广西-桂林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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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也有义务给补偿
更新时间:2007-03-10

卢某是桂林市恭城县某公司的工人,2004年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58月的一天,该职工利用休假期间与同事朋友聚餐,中午喝酒,晚上喝酒,吃消夜时又喝酒。吃完消夜后,已是将近晚上12点,卢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同时劝其不要自己驾驶摩托车,但其不听,说没事。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次日,单位领导打电话到家中问为何卢某未来上班。于是家人开始寻找。到当天中午12点,家人才在卢某昨晚回家的路上发现了他。但此时已经死亡。经公安查勘认定,系酒后驾驶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法查清是否有其他责任人。

由于该卢某是酒后驾驶发生意外死亡,虽然他投保了多份人身保险,但均属于免赔责任。无赖,家属找到单位请求给予适当补偿。但单位以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

后卢某家属委托本人与单位交涉,我们提出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也应当给予家属遗属津贴,并提供书面的请求和广西劳动厅的文件等相关的法律依据。该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单位领导答应研究后再答复。后由于考虑到仲裁申诉期限的问题,我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了劳动仲裁。单位接到仲裁应诉通知书后,很快答应协商处理。后经协商,公司答应给予卢某家属1.8万元的补偿,家属愿意接受。本案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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