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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8-04-28

代理意见

一、引证商标已经于201846日公告撤销,案涉商标权利主体已不存在。

201781日,原告依法对引证商标“MD”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2018123日,被告商评委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471号”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201846日,商标评依法在第159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md”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已经终止。

因此,申请商标“美度电影家”未侵犯任何商标的先用权等,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md电影家”系臆造商标,其与引证商标“md”,在音形义等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是近似商标。

原告名称为xxx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特色主体加盟连锁酒店等。在申请商标中,“md”系原告字号,含义指向“度过美好时光”,“电影”展示了原告开设主题酒店的类型,“家”带给顾客家一样的温馨感觉。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新颖的创意。

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字数、整体视觉、读音、字体及字号等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者不是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性,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关系。

2014年始,申请商标广泛使用在酒店门头、宣传册、加盟合同等显要位置。原告精心培育开设了六家门店,服务质量及销售业绩均获得市场认可,使相关消费者对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产生很高的认知和评价。

四、商评委驳回申请商标的指定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不符客观情况。

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是“美容服务;理发服务”,并不涉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向的“汽车旅馆等”。商评委驳回了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餐厅、汽车旅馆等指定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仅审定在”会议室出租“指定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是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的。

五、商评委未依法根据原告的中止审查请求中止驳回复审审查,系严重程序违法。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原告依法申请对引证商标撤三申请后并提交了中止审查驳回复审请求,商评委未依法中止审查系程序违法。

原告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美度电影家”商标与第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 “md”商标不仅音形义存在显著区别,并且引证商标“md电影家”具有新颖、独特的设计理念。更重要的是,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引证商标“md”已经被依法撤销并公告,申请商标客观上也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现原告的申请商标“美度电影家”符合核准注册的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请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08657号《关于第20567112号“美度电影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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