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依法受上诉人河北xx公司的委托和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石家庄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经全面、细致分析本案资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xx总公司对xx分公司无权签订的分包合同予以追认,xx公司应依约向xx总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
(一)因xx总公司的追认,案涉施工合同有效。
xx分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空调通风工程施工合同》,因xx分公司不是案涉工程的中标单位,其无权代xx总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该施工分包合同效力待定。xx总公司在本诉中已经鲜明表明认可xx公司的施工行为,对该合同效力予以追认,即案涉施工合同是有效的。
(二)xx公司应依约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工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1日和2014年10月30日,每延误一天工期,应当承担5000元经济处罚。另,xx公司也以特别承诺的形式,向xx公司保证逾期交工按日承担5000元经济处罚。
实际履约中,xx公司没有按约向xx公司提供验收报告,也没有组织工程验收。xx公司也认可,案涉xx医院总体工程于2015年10月29日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逾期交工违约责任应至少计算至2015年10月29日的工程实际使用日期。
因此,xx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为,两部分工程累计逾期天数为414+355=769天,违约金为769天×5000元/天=3845000元。违约金已经远远超出了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
二、xx公司主张的增项变更包括在合同工程范围内。
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名称包括xx医院附属工程,工程范围包括空调外线、地源热泵及图纸范围内与空调相关的工程,并特别注明“县医院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
xx公司主张的增项内容为,食堂、宿舍楼的空调通风工程。但是,食堂、宿舍楼均为xx医院的附属工程,也为与空调相关的工程。
因xx公司施工过程中为封闭吊装口,造成水泵房损坏的维修费用,应依法由其自理。
综上所述,案涉施工合同因被追认而有效,xx公司应依约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xx公司主张的增项变更包括在合同工程范围内,维修费用由其自理。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