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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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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后再就业被认定劳务关系
更新时间:2018-04-10

退职后再就业被认定劳务关系

【案情介绍】:孙某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从某国有企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孙某退职后于2008年312日至2016229日在淄博某造纸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孙某因单位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向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

【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

仲裁认定双方系解除劳务关系,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孙某与造纸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孙某不具备要求造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其相应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已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况下,与新的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淄博劳动争议律师刘苏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孙某认可自1996年离开原工作单位至今一直享受相关待遇,并且根据孙某原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孙某享受的待遇包括上级部门负担的养老金和原单位负担的住房补贴,因此按月享受的待遇应属养老待遇的范畴,因此应当认定孙某与新的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解除劳务关系,造纸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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