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劳动者主张诊疗目录外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被依法支持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16日7时20分许,张某 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12月23日经淄博**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张某 现至今仍在住院治疗,由于张某英伤情严重花费了巨额医疗费,故张某 分三次向社保处申请了工伤医疗费分段支付,社保不能支付的医疗费61733.53元,原告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另外张某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也未支付。张某英委托淄博劳动争议专业律师刘苏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结果】
2015年8月20日作出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13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1733.53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6729.89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133.08元。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与仲裁结果相同的判决。
【律师点评】
淄博劳动争议律师刘苏婷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而非不承担任何用工风险。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予报销的医疗费61733.53元,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