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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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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主动撤诉
更新时间:2018-04-10

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主动撤诉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刚诉被告淄博某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某刚原系淄博某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于2013年2月6日提出辞职,公司于2013年2月2日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赵某刚于20153月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提成等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刚于2015323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律师点评】

淄博劳动争议律师刘苏婷接受被告淄博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根据法院向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可以看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裁后审,原告赵某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赵洪刚的起诉;二、2013年2月6日赵某刚向被告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称由于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和公司的发展要求,提出辞职,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公司于2013年2月2日为原告赵洪刚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经劳动部门备案,被告公司不拖欠原告任何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向原告依法进行了释明,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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