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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8-03-1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受被上诉人任xx、刘xx的委托,担任其与上诉人崔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诉讼代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1、合同签订时案涉房屋尚无房产证,房产中介张xx也充分尽到了注意义务,并向刘xx的女儿刘大X及崔秀珍的女儿刘X等详细了解案涉房屋权属无争议,且二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合同的签订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2、2007.9.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2007.10.25竞秀区法院就崔XX与刘XX离婚作出了调解书,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所卖房屋及墓地互不追究”;一审庭审中,崔XX代理人当庭电话向其本人核实,崔XX称调解书中所指的房屋即案涉房屋。

3、刘XX交付了房款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可以依约要求刘XX、崔XX获得房产证后无条件将房证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

4、自2007年至今,案涉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居住,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被上诉人可以依法继承案涉债权。

1、根据结婚证、公证书等,充分证实被上诉人是刘XX合法继承人。

2、依约刘XX获得了案涉房屋的债权,物权可以通过债权的实现而获得。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也可以依法继承。

三、本诉未超时效

合同约定,崔XX、刘XX获得房产证后,“双方商定办理过户时间”,崔刘获得房证后未告知刘洪涛继承人,双方也没有商定具体办理过户的时间,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尚未确定。

四、上诉人的反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应当在合同签订日起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显然,2007年签订的合同,2017年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上诉人提起本案的根源系因2007年崔XX与刘XX调解离婚后,刘XX至今尚有5万元案涉房屋卖房款未向崔XX支付,双方关系恶化,而非法地将风险转嫁给了被上诉人。因此,请法庭依法认定已经查明的客观事实,保护善良被上诉人母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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