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何建军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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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2011-07-25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 负责人:王** 行长 被告:陕西**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1993年12月16日,原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向西安市**印染厂发放贷款为868万元。2001年3月22日,陕西**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原西安市**印染厂贷款868万元以及利息,由新公司陕西**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为此,双方签订了(6101**)农银借字(2001)第00*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5月28日至2004年5月27日,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4.875。同日,双方签订了(6101**)农银抵字(2001)第008号《抵押合同》。以其企业拥有的机器设备为上述借款作抵押,并在2001年5月22日,双方办理了(2001)陕登字第01*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手续。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人一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06年7月20日,被告人尚欠借款本金868万元,利息1959010.28元。 2004年5月21日,因业务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支行将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所有,对此原告人通知了被告。另:2004年5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支行将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担保权利全部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所有,对此被告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不能偿还。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人偿还借款本金868万元以及给付之日的利息; 2、依法判令原告人对被告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2001)陕登字第01*号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论焦点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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