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西安市某饭店
法定代表人:芦××
地址:西安市××街4号
委托代理人:何建军、方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29-82302608(办)
被告:杨××
,汉族,男,身份证号码:X;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路中段1号××号楼3单元××号
被告:郑××,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地址:陕西省眉县××镇××村二组××号
请求事项:
1、解除原告与杨××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2、判令两被告腾还承租使用的××街4号一楼门面房;承担直至腾房之日止拖欠的房屋租金,并承担因延期支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被告之间对以上法律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暂计算为18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以及理由:
2006年4月18日西安市××饭店与西安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6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租金一年十八万元,在6月15日前交清当年的租赁费。另外合同约定不能擅自转租等。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自2010年6月15日起,被告应当缴纳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5日的全年租金费用18万元。原告人多次到被告处催租,被告逾期至今没有缴纳。
经调查,2009年3月5日,西安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承租原告的房屋转租给杨××,并由杨××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因杨××没有缴纳2010年的租金,为此原告下发了《终止合同履行通知书》,张贴到出租房屋门前。
自2010年4月至今,一直由"××炒牛羊肉"业主郑××承租使用,因此,郑××应当与杨××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付清租金的法律责任。
另:西安市××饭店是由××市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出资成立的国营饭店,之后变更名称为西安市××饭店。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饭店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