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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军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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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 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1-07-20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西安市饭店

法定代表人:芦××

地址:西安市××4

委托代理人:何建军、方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29-82302608(办)

被告:杨××

,汉族,男,身份证号码:X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路中段1××号楼3单元××

被告:郑××,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地址:陕西省眉县××××村二组××

请求事项:

1、解除原告与杨××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2、判令两被告腾还承租使用的××4号一楼门面房;承担直至腾房之日止拖欠的房屋租金,并承担因延期支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被告之间对以上法律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暂计算为18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以及理由:

2006418日西安市××饭店与西安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6615日至2011615日,租金一年十八万元,在615日前交清当年的租赁费。另外合同约定不能擅自转租等。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

2010615日起,被告应当缴纳2010615日至2011615日的全年租金费用18万元。原告人多次到被告处催租,被告逾期至今没有缴纳。

经调查,200935日,西安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承租原告的房屋转租给杨××,并由杨××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因杨××没有缴纳2010年的租金,为此原告下发了《终止合同履行通知书》,张贴到出租房屋门前。

20104月至今,一直由"××炒牛羊肉"业主郑××承租使用,因此,郑××应当与杨××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付清租金的法律责任。

另:西安市××饭店是由××市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出资成立的国营饭店,之后变更名称为西安市××饭店。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饭店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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