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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军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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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以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货款
更新时间:2011-07-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陕西××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路13号 电话:029--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男,1963121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61××0835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村四组65

联系方式:

被告:杨××,男 1976721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610××213642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区××路××村二组56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刘××支付首付款9030元,违约金?元;

2、 依法判令被告刘××支付原告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月租金?,损害金?元:

3、 依法判令被告刘××承担设备拖运费31600元;

4、 依法判令保证人杨××对刘××以上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 依法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有以上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月?日,原告陕西中××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被告刘××购买原告石川岛挖掘机(型号:55NS,机号:XB000019)壹台,单价为××元(含运费),并有原告代办托运。首次付款为××元,剩余购机款以融资租赁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按时交付了设备。被告在支付了62000元首付款后,因资金紧张,与原告签订首付款余款的《还款协议书》约定分三次将剩余首付款49030元付清。但之后被告刘三饶只支付部分剩余首付款,目前仍拖欠9030元。

20091023日,被告与××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月租金为14060元,为24个月。其在第22条约定承租人未及时支付租金、其他本合同相关费用时,或者出租人或出卖人(供货商)为承租人垫付费用后,承租人未及时偿还该垫付款时,承租人应自应付金额的支付日或垫付日的翌日起止还清为止,按照括表(7)的记载利率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损害金。由于被告没有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共垫付?元。

在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期支付欠款和租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元,违约金?元。被告杨××为连带担保人,应对被告刘××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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