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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遭恶意串通,代理房主起诉腾房,成功维权
更新时间:2018-02-08

卖房遭恶意串通,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代理房主起诉腾房,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宋先生委托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称:20071220日,原告与被告顾先生及北京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010000元,出卖人应当在2008430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当日,原告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小姐支付定金80000元,向居间方支付佣金5000元。

200838日,原告与刘小姐签订了《补充协议》,又追加定金50000元。2009820日,顾先生孙先生刘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先生刘小姐购买诉争房屋,房屋成交价格595000元。有生效判决确认:顾先生孙先生刘小姐2009820日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判决上述合同无效,被告顾先生继续履行与原告宋先生及北京某地产公司于200712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将房屋腾空并向原告交付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结清该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2、三被告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13万元定金;3、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佣金5000元;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标准从20085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止。

对此被告刘小姐孙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违背事实。被告顾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律师观点】

房产纠纷律师接受原告宋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顾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宋先生与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故在宋先生承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前提下,对于其要求交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原告宋先生向被告顾先生孙先生刘小姐支付剩余购房款88万元,被告顾先生孙先生刘小姐解除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所设的抵押,并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宋先生

2、被告顾先生孙先生刘小姐于收到全部购房款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先生交付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并于交付之前结清有关上述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

3、驳回原告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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