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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组织卖淫团伙,法院审理后从轻量刑。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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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组织卖淫团伙,法院审理后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于20063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xx村吴某某开的“AAA”内,组织梁某某、董某某、李某某三人多次向他人卖淫,被告人孙某、韩某协助吴某某、刘某某组织卖淫。

就起诉书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二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孙某、韩某无视国法,协助他人组织卖淫,二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律师观点】

被告人吴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能主动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量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严重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韩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孙某、韩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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