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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卖家拒绝过户,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更新时间:2018-02-07

买房卖家拒绝过户,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韩小姐委托房产纠纷律师起诉韩小姐赵先生双方于200712月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约定赵先生将其名下的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转让给韩小姐,并在该房准许过户时,无偿协助韩小姐办理过户手续。韩小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税费等相关费用。现赵先生不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请求:判令赵先生配合韩小姐办理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产的过户手续。

赵先生答辩并反诉称:协议标题标注的是协议书,而未明确是转让合同。在协议中,也没有明确是转让。结合做了公证的代理合同和协议中出现的“转给、无偿”等字样,本协议应该是兼具代理和赠与性质的协议。现依据合同法410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解除代理合同,并撤销和撤回赠与。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被告赵先生配合原告韩小姐办理北京市昌平区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驳回反诉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韩小姐委托北京房产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起诉。

北京房产律师认为:韩小姐赵先生之间是借名买房,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对赵先生的过户义务进行确认。韩小姐在签订合同当天,直接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有关购房材料原件在韩小姐处,韩小姐实际使用涉案房屋,这些因素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现涉案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赵先生协助韩小姐办理过户手续。故对于韩小姐要求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涉及到第三人利益问题,根据案情,涉案房屋是韩小姐通过拆迁XX号房屋而获得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XX号房屋的承租人是赵先生,且第三人均同意涉案房屋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故对于第三人以及赵先生认为赵先生韩小姐签订的协议侵犯了第三人利益,显然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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