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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1-07-18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 作者: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18 10:05:10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冀民三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

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建国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群,该学院教务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丁万星,该学院教师。

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成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河北建工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2008)张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波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善伟,被上诉人河北建工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群、丁万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3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发行许可证,载明32集电视剧《奋斗》的制作单位为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宝源公司)。2007年6月29日,北京鑫宝源公司出具《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授权书》,将《奋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网络盗版的权利)授予宁波成功公司,授权期限为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

2008年8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988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事项: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翔及申请人的代理人赵东岳于2008年8月20日在我处,由赵东岳在我处办公用的电脑上进行操作:1、在桌面新建word,重命名为"河北建工1",在桌面新建文件夹,重命名为"河北建工2"。将开机画面按"PrtscsysRq"键予以截图,粘贴于"河北建工1" word文档中;点击"现在观看"出现"建院VOD-在线播放"播放器,依次点击播放器"播放列表"中的"第01集、02集、……"开始播放《奋斗》。

2008年9月18日,河北建工学院收到宁波成功公司委托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力立、王善伟发出的函,要求该学院停止在网络中播放《奋斗》的侵权行为,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随后,河北建工学院按照律师函的要求,停止了在网络上对《奋斗》的播放。原审中,河北建工学院认为,《奋斗》在该院网站上的点击率只有3099次,照此计算全部剧从头至尾全部看完点击率不足100人次,按照该剧的全集市场零售价格65元计,即使侵权,也未给宁波成功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

原审认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载明,32集电视剧《奋斗》的制作单位为北京鑫宝源公司,宁波成功公司通过北京鑫宝源公司的授权,取得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河北建工学院未经许可,将该剧全集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的上述权利。宁波成功公司要求河北建工学院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宁波成功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不再支持。

河北建工学院辩称其传播行为属于教学活动的合理使用,该抗辩不能成立。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为了教学的合理使用应满足下列条件:(1)是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即专指面授教学,不包括函授、广播、电视等方式教学;(2)使用方式只能是翻译和复制,不包括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等;(3)复制必须是少量复制,不能对作者基于作品传播和利用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河北建工学院将《奋斗》剧全集32集上载互联网,且放在"视频点播"栏目,使其学生和校外不特定的人点击观看,超出了面授教学的范围,使宁波成功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能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河北建工学院涉案传播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关于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数额问题,由于宁波成功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河北建工学院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均无法计算,河北建工学院在互联网上将《奋斗》32集全部传播,按观看一集点击一次算,即100人次,按全集市场零售价格65元计,共计6500元。关于律师代理费,因代理费票据没有载明开支是为本案代理所需的费用,故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河北建工学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成功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二、驳回宁波成功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宁波成功公司负担1000元,河北建工学院负担1500元。

上诉人宁波成功公司主要上诉称:一、原审在认定河北建工学院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却未判决其停止侵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原审中河北建工学院提出已停止在线播放涉案作品,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也未认可。即使河北建工学院停止了在线播放,也应判令其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再次播放涉案作品,否则根本无法起到最终制止侵权的目的。二、原审仅判令河北建工学院赔偿上诉人全部经济损失6500元,明显过低,且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无法弥补上诉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三、原审以1万元律师费不是仅为制止河北建工学院侵权所支出为由,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未认定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河北建工学院承担。

被上诉人河北建工学院主要答辩称:一、上诉人在原审中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合法享有电视剧《奋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以原告身份主张权利。二、即使上诉人为适格原告,其提出的10万元的索赔数额也远远超出了自己的实际损失,原审正是基于此理由作出的赔偿6500元的判决。三、上诉人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未注明与本案的关系,不能证明是为本案而专门支出的,原审不予认定是完全正确的。四、被上诉人的使用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综上,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不当,请求二审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河北建工学院主张,该院按照宁波成功公司律师函的要求,停止了在网络上对《奋斗》的播放,本院审理中,宁波成功公司认可河北建工学院网站在一审起诉后已停止对电视剧《奋斗》的在线播放。原审查明的其它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还查明,宁波成功公司2008年10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河北建工学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www.hebiance.edu.cn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电视剧《奋斗》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请河北建工学院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其它费用1万元,诉讼费由河北建工学院承担。为证明为本案支付了1万元的律师费,宁波成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收款单位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1万元的代理费发票一张。河北建工学院认为该发票没有注明是为本案而支出,故不同意给付。双方当事人对电视剧《奋斗》在河北建工学院网站3099次的点击率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未判决停止侵权是否正确?原判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宁波成功公司诉请的律师费应否支持?关于河北建工学院在答辩中所提出的宁波成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河北建工学院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免责的问题,因河北建工学院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再作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审查。且就河北建工学院提出的问题,原判已论述清楚,本院亦不需再赘述。

关于原审未判决停止侵权是否正确的问题。由于宁波成功公司认可河北建工学院已经停止网络传播《奋斗》,宁波成功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原审未再判决停止侵权,并无不当。

关于原判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网络在线播放影视剧涉嫌侵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其持续时间及点击量可以作为比较重要的参考因素,但仅以点击量与涉案影视剧影碟市场零售价之乘积计算赔偿数额缺乏依据。本案中,宁波成功公司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河北建工学院的侵权获利,故本案应适用定额赔偿的规定。具体赔偿数额须结合涉案作品本身的市场影响力、剧集长短、播放情况及侵权网站的性质、规模、侵权行为时间、点击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就本案而言,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电视剧《奋斗》全剧共计32集,主要演员较为知名,收视率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第二、河北建工学院网站本身系大学网站,浏览人员主要为校内外师生等群体,并不插播广告,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第三、河北建工学院网站仅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并未提供下载服务。第四、证据保全公证书中并未体现收费观看,点击量为3099次,如完整观看人数不足百人次。综上,本院酌定由河北建工学院赔偿宁波成功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与其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损害后果基本相当。

关于宁波成功公司诉请的律师费应否支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宁波成功公司已经提交了律师收费票据,且该公司委托的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也已出庭参加诉讼,原审以票据上没有注明是为本案开支为由,判决不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但宁波成功公司主张的1万元律师费与其得到支持的赔偿数额比例不符,不应完全得到支持,本院酌定为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建工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成功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万元;

三、驳回宁波成功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00元,分别由宁波成功公司承担1000元,河北建工学院承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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