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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伟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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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更新时间:2011-07-18
标题 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余起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案由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查看沿革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侵害商标权纠纷(2011年 - )
【文书字号】 (2009)鲁民三终字第157号 【审理人员】 李伟、戴磊、战玉祝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09-11-19
【审理机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鲁民三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兴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生雪,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建新街天宝嘉园a区4号楼1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南茶金路西。

法定代表人:殷国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余起宝,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将军路102号,济南市天桥区奥尼斯电动车经销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生雪,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建新街天宝嘉园a区4号楼1单元602号。

上诉人山东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邦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邦德公司)、原审被告余起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邦德公司诉称,其为生产、销售各类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公司。其所属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公司为"邦德"(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161242号、第1733810号、第1742384号)及"邦德?富士达"(商标注册号为1296964,该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2类。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上述两商标授权天津邦德公司独占使用。山东邦德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未经天津邦德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装潢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天津邦德公司注册商标作为其产品标识,侵犯了天津邦德公司的合法权益。余起宝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未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以致山东邦德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在其场所内销售,亦构成侵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山东邦德公司和余起宝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天津邦德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5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3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61242号"邦德"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天津富士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3月21日至2008年3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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