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签订有效么?
【案情回顾】
原告吴先生诉称:200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原告以60万元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A大街5号5号旁门房屋。我分三次将购房款共计60万元支付给朱先生,朱先生出具收条。朱先生因房价上涨,至今拒绝为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1、判决二被告协助办理北京市通州区AA大街5号5号旁门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朱先生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其认为与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售房协议》是为了委托吴先生出售本案诉争房屋,且作为丙方的北京CC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未盖章,合同及协议并未生效;2010年1月18日,吴先生作为我的代理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
【律师观点】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房产经纪人先与被告就房地产经纪事宜的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后又因一己私利毁约,将被告诉至法庭企图通过恶意诉讼来争夺被告所有的房屋,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售房协议》,但实际上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规定,并且系列合同也因丙方北京川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未盖章而未成立生效。故起诉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