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遇继承,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起诉称:
张大爷与王阿姨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张A,长子张B、次子张C。张C与第三人孙小姐是夫妻关系。张大爷与王阿姨一家在北京市X区X镇X村原有宅院一处,该宅院建有10间房屋。1989年,张B与张C经父母同意签订分家单进行分家。原有宅院被一分为二,张B分得里院及里院6间房屋等财产;张C分得外院及外院4间房屋等财产。分家后,张C在外院建房屋2间。1995年,北京市X区X镇X村集体修路时占用了张C分得的外院,张C分得的外院及房屋被拆迁征用。拆迁后,张C一家得到了房屋拆迁安置。X村民委员委会给拆迁安置房屋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其中1号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张大爷名下。2004年,张大爷与张C一起到X村村民委员会,将1号房屋变更登记在张C名下。
2011年7月,张C、孙小姐夫妇借用张大爷的名义并出资489888元购买了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2号房屋。现2号房屋登记在张大爷名下,,登记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
2012年6月1日,王阿姨因病去世。
张B起诉要求确认我对政策性保障住房一套的所有权份额。
【律师观点】
著名继承房屋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根据张C提供的北京市X区X镇X街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张大爷的陈述,可以证实诉争的涉案房屋1号是张C分家所得房屋及宅院被拆迁后补偿安置所得,故该房屋应为张C一家所有。
诉争的2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张大爷名下,但根据张大爷的陈述,张C和孙小姐提供的面积误差退补协议、发票、银行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该房屋是由张C、孙小姐夫妇出资借用张大爷名义购买所得,该房屋应归张C、孙小姐所有。张B主张上述房屋为张大爷、王阿姨夫妻二人所有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
驳回张B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