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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成功为被害人追究民事赔偿
更新时间:2017-10-2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一:杨某(死者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王某(死者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一:陈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二:陈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王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四:李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五:陈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六:张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七:李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八:刘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九:陈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十:陈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十一:马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十二:李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十三:李某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各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对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陈某、直接导致被害人杨某死亡的陈某从重处罚。

二、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527460元、丧葬费¥3223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4900元、误工费¥4220、交通费¥1000元,上述各项费用计¥1059827.5元,由各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5年915日晚,因被告十三李某和被告一陈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李某找到被告十二李某邀约被害人杨某等人,在屏边县工化连路口与陈某组织的人员发生斗殴,打斗过程中,被害人被被告一陈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并用刀具砍击杨某的右臂,被告二陈某用跳刀捅刺被害人杨某,被告张某、陈某、李某等其余被告人继续围殴被害人杨某,最后被告二陈某再次持匕首捅刺杨某,致使被害人杨某抢救无效死亡。造成原告老年丧子,处于万分悲痛之中。

被告一陈某在本次事件中起组织策划的作用,其子陈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杨某的死亡,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本案是由被告十三李某与被告一陈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引起,所以李某应对被害人杨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十二李某反复打电话给被害人杨某,邀约杨某参与本次斗殴,否则根本不会发生被害人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被告十二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各被告共同将被害人杨某围殴致死,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7460元、丧葬费¥3223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4900元、误工费¥4220、交通费¥1000元,计¥1059827.5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附:《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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