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盗窃案,成功辩护获轻判
案例类型:刑事案件
法院判决时间:2014年9月16日
法院名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孙伯密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1997年3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2014年6月20日,王某某因盗窃罪被羁押在廊坊市看守所,8月5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廊坊市法律援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8月12日,廊坊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孙伯密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
8月14日,孙伯密律师及时会见了王某某,详细的向王某某了解了案件经过案发后到案情况进行一一的询问。在仔细查阅了所有的案件材料后,孙伯密律师经过专业的分析得出,王某某具有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而检察机关却没有注意到此情节。在庭审过程中,孙伯密律师着重指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孙伯密律师的建议。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