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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寻衅滋事罪
更新时间:2020-09-21

“ 韩某某寻衅滋事罪 ”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刑事

业务类别: 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 2019 年 8 月 8 日

法院名称: 永清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孙伯密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韩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要求其在20家网站上转发未经核实的虚构事实的文章。经查证,其内容全部不实,为故意捏造,严重混淆群众视听,致使当地政府出台网络舆情信访矛盾处置应急预案。案发后,韩某某被刑事拘留。

【代理意见】1,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存在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赔退赃,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对指控的第八起第九起犯罪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裁判文书】(2019)冀1023刑初129号

【案例评析】检方指控韩某某三项犯罪事实,如果全部认定,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律师积极辩护,两项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

【结语和建议】

结语:该案与“秦xx案件”十分相似,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属于寻衅滋事罪的特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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