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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诉陈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暨工伤赔偿纠纷案
张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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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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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诉陈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暨工伤赔偿纠纷案

无锡市某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1148号

案情简况:2010年5月20日19时,陈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撞倒行人顾,致顾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主要责任,顾负次要责任。

一、 诉前本律师介入调解先多得8万元。在公安阶段本律师利用对方需取保候审和有一定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以精神抚慰金等名义争取到额外8万元现金,而其他由其提供担保及保险最终按法院判决来执行。否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分文精神抚慰金。

二、在诉前阶段时,我方作为死者妻子一方(无子女),协调好与死者母亲、继父之间关系(我方认为未形成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关系,但不妨害其申报工伤保险),争取到我方总得百分之六十二赔偿金额的较有利协议,也更有利一致对外。

三、被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收集足够的证据,而按城镇居民待遇计算,比农民待遇计算要多得了20多万元。

四、在法院不认可妻子无劳动能力情况下,多方交涉,并请求工伤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促使在法院判决前一天,向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促使其重新开庭,避免再重新起诉的麻烦且影响另案的工伤待遇的申请和给付(一般须以判决全部解决才可办理)。

五、意外多得了4万多元。因重新开庭,新标准刚下,我方及时变更后,又意外合法多得了4万多元。

六、一审判决生效后,为促使陈某履行,防止不履行给付义务(保险公司依合同相对性)将三责险赔款直接给他,我方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在其称已支付40万元保险金,而陈某称未到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执行和保全,终于将巨款落实到位。

七、判决履行结束后,协调并积极申请工伤理赔,不但又争取近20万元补偿款,还为委托人依法争取了每月八百多元的固定收入(且每年调整增加数额一次)。

综上,经本律师审事度势,精心策划,反复推敲,终于为原告方人身损害暨工伤赔偿共争取了100万元以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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