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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汪某房屋权属继承析产纠纷案
张锦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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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从业29年
沈某诉汪某房屋权属继承析产纠纷案

苏州市某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664号

案情概况:原告沈的外祖母汪孙氏,是解放前苏州某名镇商会会长(1942年死亡)的第四房妻子,与其他几房分居独立生活,唯一生育存活的女儿在1944年病死,汪孙氏女儿仅生育原告一人。当时在某名镇有门市及住房20余间,1950年土改时县政府为汪孙氏发放了房地契,文革中被政府接管没收。1967年汪孙氏为逃避批斗从苏南逃往已迁往苏北的原告处生活,1970年死亡。80年代,当地政府陆续发还,该房却被汪会长另一房之子汪某以与汪孙氏母子名义接管,后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2007年初,原告听说该房折迁安置约200万元左右利益,认为其是唯一继承人,找汪协商无果后,经多方考量,最终确定委托本律师去外地打官司。

二、本案存在的主要疑难复杂问题。

1、举证很难。原告所称情况可能存在,但对方不认可,如原告方举不出足够证据证明,即使是客观真实也打不赢官司的,法律只支持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法律事实。由于从解放前跨越至今40多年,亲属关系大多涉及解放前,并无档案及户籍登记证明,而现有证据太少,如原告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母亲的母子关系有何证明?原告与外祖母之间的唯一法宝继承人关系有何证据?房屋登记及变动如何?怎么证明该房屋是原告外祖母的?等等;

2、即使官司最终能打赢,但对方此前将房屋处置怎么办?

3、被继承人死亡37年,房屋发还已近30年,时效怎么办;

4、选择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继承还是析产?法院不太愿意立案怎么办?

5、按实际标的诉讼费要交很多,而本案风险很大怎么节省?

三、代理结果:经过本律师精心组织、策划、反复推敲,并收集有关大量法律规定和案例,多次和反复取证,多次出庭抗辩,并经过一审和二审,终于克服了种种困难,胜诉判得一半多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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