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等诉青岛某村委会、青岛某大学人身损害案
青岛市某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3295号
案情概况:2004年2月16日早晨6时30分许,彭从某科技学院北门的宿舍中外出时,不慎落入该宿舍北侧的因建筑形成的水沟中不幸死亡。事后学院否认是去该学院第三天上班做保安的,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哥哥介绍人也对此否认。经过当地公安协调,受害人不得已与法定代表人的哥哥个人达成补偿28600元的协议,协议中称是被害人自己不慎落水死亡,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责任。事后受害人回到老家不服,我地某政法部门领导带他们来向我咨询,称我说不行就不打官司了,我了解后,经深思熟虑后答复:我不能保证该官司肯定胜诉,但胜诉可能较大,有争取价值。在近一年后被害人方请青岛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打官司不顺,只得回来又请我千里迢迢去代理,经过我五上青岛,最终取得按城镇人员计算的各项赔偿270000多元。具体是:
1、起诉二个被告主体,使其无法推诿并自证;
2、在法律关系上,说服青岛律师放弃雇佣关系主张,更不以劳动关系主张,因为那样对方不承认,我方无法举证,而另壁溪径,选择我方能举证,而对方不能举证便推定其有过错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经了解,被告当地势力很大,青岛代理律师的配偶在公安部门也未在公安调取材料,法院去调取竟二次也没调到,而调到也仅能证明损害事实,而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3、克服和完善了被害人以城镇人员标准主张赔偿的证据;
4、主张和证实受害人与他人之间的协议与本案无法律上关联性。
终于,判决下来的数额,也不可能扣除先前名义上是他人支付的28600元,使对方有苦说不出,因为,他们聪明反被聪明误。
最终,我这个外地律师的主张,解决了本案在适用法律和举证上的所有法律难题,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