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某人民法院 (2006)刑初字第119号
辩护要点:
1、客观上是正常按领导指令执行职务的行为,也未从中有任何受益;
2、主观上并无共同挪用资金的共同故意,至多是过失;
3、是无社会危害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4、应由间接正犯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5、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期待职工在客观上面临失去工作风险而拒绝执行职务行为的可能性,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