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范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08)某民二终字第0346号
代理要点:
1、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有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均否认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价格且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双方不能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而非无效。
3、工商登记一般为形式审查,即使有瑕疵,也不易提起行政诉讼,而以基础性的民事争议解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