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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7-09-22

陈某在2015年7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到2015年11月,公司与他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陈某将合同签订日期写为进公司当天的日期,2016年1月,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进公司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8月份到11月份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会怎么处理?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与法律所倡导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且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责任的借口,司法实践中对此一些高院也出台了意见对该问题予以规范,《浙江高院问题解答(2012)》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本案中,因为公司和陈某在时候补签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明确要求陈某将合同签订日期写成进公司当天的日期,陈某为了保住工作无奈下签了该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查明情况后,支持了陈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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