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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彩礼难退
更新时间:2017-09-22

解除婚约,彩礼难退

案例:

2015年6月,A先生和C小姐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 A先生按习俗向C小姐家过了人民币188888元的礼金和一些金器首饰作为彩礼,但一个月后两人因性格不和而解除婚约,但就彩礼返还达不成一致,A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C小姐返还彩礼。法院会如何判决?

订婚是一种民间习俗,不是结婚的必备程序,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探究财物给付人的真实意思,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A先生和C小姐在订婚后并未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相关婚姻登记手续,两人在相处过程中由于性格不和不能走到最后,双方合意解除婚约,彩礼赠与所付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应当支持A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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