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无罪案
盐城市某人民检察院[2010]公法许字
辩护要点:龚某虽然客观上多次收取了黄金饰品等50000多元脏物,但主观上并不知道是他人盗取,且收购价格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刑法修改前的有关主观故意推定的规定,不但过时,而且也不适用本案。故本案犯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不能客观归罪,最终,检察院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终使龚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