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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重伤害辩护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赔偿案
张锦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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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从业29年

樊某重伤害辩护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赔偿案

盐城市某人民法院 (2002) 刑初字第36号

主要意见:公诉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辩护人已取证证实,被害人是自己跌伤而非被告人致伤;有关科学也说明被害人伤不能由被告人拳击或砖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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