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成某抢劫辩护减轻处罚案
张锦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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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从业29年
成某抢劫辩护减轻处罚案

盐城市某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0012号

主要意见:在某些案件中,抢劫、敲诈、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客观上虽均有当场使用轻微暴力获取少量钱财的行为,但主观方面,抢劫是直接地完全控制人身和财产;敲诈对人身不完全当场直接地控制,部分是精神上地控制;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则既是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精神上的刺激,也有获得少量钱财地的双重目的,但往往自已误解或未能实际表达且被诱导,而致表面似符合,而实际并不符合抢劫 的主观要件。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抢劫的被告人成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锦忠出庭辩护。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犯罪无异议,但对涉嫌的罪名有异议,应涉嫌寻衅滋事;另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 犯罪情节较轻,也无严重后果,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 根据本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以寻衅滋事追究恰当,而以抢劫罪是不恰当的。

1、客观方面不符。本案现指控的一起未对其使用暴力,也未直接以口头明示作为的方式以暴力相威胁。强拿和间接暗示不作为的方式不能推定是以暴力相威胁。

依据法发[200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2、主观方面不符。本案主观上也有目无法制寻求精神刺激的目

的, 而非单纯为少量钱财。

理由是,一方面如果单纯为钱,为什么在完全有能力的情况下,只拿老虎机里的30元一元硬币,而不去抢拿小超市里百元的纸币或贵重物品呢?而当日二次拿的钱还不够租车和吃用的,又昨解释呢?这怎么都不符合常理; 另一方面如果单纯为钱,女老板对同案犯所说的"老虎机主家就在旁边,马上他来不得了"的话,就不应回答说"不答界,过来也不碍事,我们不怕他"。

依据法发[200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的规定: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依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本案定寻衅滋事较适当;同时也符合大多数人包括被害人所认为的流氓行为(寻衅滋事)。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是比较明显的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符合有关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也符合省高院、高检、公安厅相关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精神。也有权威案例证实,而不应是抢劫。另外,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也请裁判时依法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谢谢采信!

辩护人: 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锦忠

2011年元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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