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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有债务纠纷,法定代表人手写欠条承担责任
张伯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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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从业12年

公司之间有债务纠纷,法定代表人手写欠条后担责


【案情简介

原告A诉称,被告B于2014年11月10日从A借款人民币8万元,又约定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B于2014年11月30日偿还了5000元,2014年12月1日偿还2000元,截止A起诉之日,B尚欠原告人民币7.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B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无经济往来,原告借条中款项为B所在公司的与原告所在公司的债权债务,借条是原告强迫写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A是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B市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公司与D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D公司拖欠C公司货款人民币8万元。2014年11月10日,原告到D公司催要欠款,B为A书写了借条,写明“今借A人民币8万元,于201年11月30日还清”。2014年11月30日,A到B公司,B偿还5000元,2014年12月1日偿还2000元,尚欠7.3万元未还。双方都认可借款是B经营的D公司拖欠C公司的货款。B主张借条是受胁迫写的,应该撤销。

法院认为:C、D公司之间的债务双方都认可,B写借条认可该笔债务且已偿还7000元,构成债务承担,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故此判决

1、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欠款7.3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款付清止。

2、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本属公司之间的债务,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B出示借条A表示接受的行为,构成了债权债务发生了转移,因此,作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书写了欠条且不能证明是受胁迫也未撤销欠条的情况下,被一审法院判决承担债务。

再此,张律师提醒,公司的债务一般与法定代表人无关,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承担债务的相关文件的话,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受胁迫签署了承担债务的文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撤销相关文件,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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